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72號聲 請 人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ケイイングエンジニアリング株式會社即KEIING ENGINEERI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手續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手續費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109,768元 │ │├──────┼──────────┼────────┤│合 計 │109,76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