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麗的國際髮型美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 用 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 │(新臺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25,354元 │ │ ├──────────┼─────┼───────────┤ │合 計 │25,354元 │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