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信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