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 告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9,83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