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