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丙○○等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7,240元 (30140x164個月+6028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