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贊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光復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2,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