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敬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特有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35,851元(依據原告起訴狀 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