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交付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交付原告公司印章,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斟酌相對人因交付該印鑑及證件等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151號裁判可參)。本件原告請 請求被告交付印章所受之利益並無客觀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其訴訟標的價 額即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