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 被 告 元珹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