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明椿電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14,134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48,7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47,71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