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54號原 告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26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264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