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大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89,3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70,312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