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