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498,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119,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