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 告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民國96年7月31日具狀追加被告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請求判決確認宏鍵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新台幣(下同)864,216元之債 權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28,43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127元,原告僅繳納9,470元,尚欠8,657元(原告原訴請確認宏鍵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1,728,431元之債權存在,嗣請求確認之前揭 債權額減縮為864,216元,其減縮部分性質上為訴之撤回, 應由其自行負擔該部分裁判費用,與追加部分無關)。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8,6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