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45號 原 告 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6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