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45號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204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