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99號 原 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以其名義所持有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28萬7143股份(持股比例19.054%)移轉登記予原告,惟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六龜鄉中庄22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啟阜公司之公司債發行地及其股票原置放處所暨原告公司所在地,均不能作為本件定管轄之標準。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