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 被 告 甲○○等人詳如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2,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