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丁○○ 意宜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