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意宜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聯駿通運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如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