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72853號 ),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日以96年度補字第36號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80,487元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