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8號聲 請 人 甲○○ 樓-5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許坤山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95年11月30日 │155,800元 │CM一八三一六四│ │ │ │ │行 │ │ │一 │ │ ├──┼─────────┼─────────┼───────────┼────────┼────────┼──┤ │002 │永盛企業社 王昭雄 │華僑商業銀行清水分│95年11月30日 │181,000元 │AA二二0二三四│ │ │ │ │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