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72號聲 請 人 邵志涼即新富興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5年度催 字第1372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並未提出已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之證明,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惠文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7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邵志涼 │台中縣大甲鎮農會信│95年7月15日 │40,000元 │FA三二三二二一│ │ │ │ │用部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