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70號聲 請 人 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淑燕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7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中縣大雅鄉公所鄉│台中縣大雅鄉農會 │95年10月19日 │161,934元 │0000000 │ │ │ │庫存款 吳顯森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