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3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5年度催字第83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 ,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5年5月16日,是至95年8月16日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5年11月16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5年12月29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天鹿國際企業有限公│寶華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4月6日 │54,700元 │0000000 │ │ │ │司 蔡順發 │行 │ │ │ │ │ ├──┼─────────┼─────────┼───────────┼────────┼────────┼──┤ │002 │天鹿國際企業有限公│寶華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3月27日 │8,800元 │0000000 │ │ │ │司 蔡順發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