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20號聲 請 人 穗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素珍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奧維德廣告企劃有限│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96年3月31日 │28,972元 │HNA五五0四一│ │ │ │公司 黃錦祥 │行 │ │ │0五 │ │ ├──┼─────────┼─────────┼───────────┼────────┼────────┼──┤ │002 │信昱國際股份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6年2月28日 │39,244元 │FA一八0三八0│ │ │ │司 郭國堂 │行 │ │ │六 │ │ ├──┼─────────┼─────────┼───────────┼────────┼────────┼──┤ │003 │金唐紙品有限公司 │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96年4月5日 │13,374元 │EA一九六五一八│ │ │ │黃芳亮 │行 │ │ │七 │ │ ├──┼─────────┼─────────┼───────────┼────────┼────────┼──┤ │004 │金唐紙品有限公司 │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96年3月5日 │9,472元 │EA一九四八三二│ │ │ │黃芳亮 │行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