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501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勝製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幾人(狀載「乙○○」是否亦為債務人或係「三勝製帽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須陳明)。 (二)本件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因狀載2個利息起算日不明 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