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85號聲 請 人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