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