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志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7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 尚欠新台幣21,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並補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