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翁雅欣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朝琮律師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