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朝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 乙○○ 當事人間給付離職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日,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