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原 告 甲○○(即吳當雄)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丙○○等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7,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