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89號抗告人 甲○○(即吳當雄 相對人 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丙○○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89號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