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調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調字第27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桓鎧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金額(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金額,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請調解之聲明(即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並載 明請求之內容與計算依據,俾本院核定系爭調解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