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91號受 罰 人 甲○○ 室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亦準用上開 規定。 二、查中安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0月15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年11月4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乃受罰人遲至97年12月2日始 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