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802號聲 請 人 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鉅錄工程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㈠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叁拾萬柒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㈡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鉅錄工程有限公司陸拾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㈢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⑴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1月26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 內載金額307,930元,到期日97年2月1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㈠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⑵鉅錄工程有限公司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25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614,400元,到期日96年10月31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 主文㈡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