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59號聲 請 人 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其發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