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551號聲 請 人 和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凡風企業有限公司、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