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4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於擔任訴外人正捷交通有限公司台中朝馬站站長期間擅自挪用公司款項達新台幣1,200,000元,於訴外人正捷公司發現後坦承不諱,並同意返還 該筆款項,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訴外人正捷公司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而上開抵押物於民國93年5月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尚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 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