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732號聲 請 人 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2月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乙○○、昌霖興業有限公司。嗣債務人乙○○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昌霖興業有限公司所負之債務擔保,自97年4月9日起陸續簽發5張支票向 聲請人借款計983,872元,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聲 請人983,87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登記簿謄本、支票、經銷合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卓進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