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年10月16日定期命補正, 該裁定於97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葉仲文 ~g2; 附表: ┌───────────────────────────┐ │㈠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非戶口名簿)。 │ ├───────────────────────────┤ │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吉祥工程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 1 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 │ 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應列出計算式) │ │ 之證明文件。 │ ├───────────────────────────┤ │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 │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合計24個月)之收入│ │ 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 │ 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合計24個月)之必要│ │ 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按:應表│ │ 明細項,不得泛稱為生活支出或家庭開銷)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 │ 繕本。 │ ├───────────────────────────┤ │㈤陳報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或許可和解│ │ 。 │ ├───────────────────────────┤ │㈥陳報每月受領身心障礙補助款之金額若干及起迄時間,該補│ │ 助款並應列入「所得及收入清單」。 │ ├───────────────────────────┤ │㈦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