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29 代 理 人 楊俊樂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林彥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官小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張世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趙景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 理 人 王志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 理 人 洪永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樓及 代 理 人 廖祈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魏鴻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中華民國98年 8月24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於本法實行前於95年 9月10日曾與銀行成立協商,每月繳款新台幣16,887元,但於履行 1年多後因無法清償以致毀諾,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業據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附卷可稽,足堪採信。且查債務人現在從事到客戶府上服務美容,假日也到市場擺攤,而其配偶打零工賣維他命的點工作,收入不高,而女兒又於97年 3月31日出生,致生活支出增加等情,業據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戶籍謄本等為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繳納款項以致毀諾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多為百貨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微風廣場、京華城、中友百貨、廣三崇光百貨、豐洋興業、新竹 FE21'Meg、衣蝶台中、衣蝶S館、新光三越百貨、漢神百貨、大伊統百貨)、餐廳飲食(西雅圖極品咖啡、KIKI餐廳、大岡越餐飲、老婆的菜餐廳、新都里餐廳、好望角休閒餐廳、貴族世家牛排)、旅館(采岩汽車旅館、皇星商務大飯店、黃帝大飯店、怡東商務旅館)、旅遊(旭東旅行社、凱騰國際旅行社、雄獅旅行社)、服飾(艾琳服飾、大列車服飾店、領航服飾、新世代流行服飾)、代償債務(92年 6月26日130,000元、92年6月30日102,000元、92年7月23日95,000元、93年2月5日45,000元)、休閒(亞力山大健康休閒俱樂部)、電信(和信電訊、泛亞信)、電子(蔡家國際公司、新錡企業公司、筆記型電腦44,900元、倚天資訊、燦坤實業)、大額信用貸款{91年1月4日40,000元、93年 2月16日210,000元、93年12月4日157,008元(3筆)、94年 4月18日81,000元} 、預借現金(92年10月150,000元、92年11月40,000元、93年 2月50,000元、94年2月100,000元、94年3月100,000元、94年 8月50,000元)、保險費(國泰人壽)、其他{億皓公司、馬來西亞商科士威公司}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及其配偶既因債務負擔沈重且收入不高,是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8月24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家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