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樓之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查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為 2,340,000元(有擔保債務1,300,000 元、無擔保債務 1,049,111元),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共計16,000元(尚不包含每月房屋貸款之本利11,610元);其固定收入為任職於蓮喜心素食館每月20,000元,有在職證明書在卷可考,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業已聲請保全處分,且在本院訊問時亦自陳要保住房子,如是,以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加上房屋貸款本利,則債務人之收入顯低於其每月支出;矧,債務人所提之償還計畫表針對無擔保債務,僅願分 8年96期,每月償還5,500元,共計528,000元,清償比例為約50.33%而已,然債務人針對有擔保債務即房屋貸款,却每月願償還11,610元。如是,顯然對無擔保債權人不公平。是縱使本院准予開始更生,其更生方案亦難取得債權人之可決(對無擔保債權人不公平),本院亦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從而,更生程序之進行僅在浪費社會資源,債務人之請求即屬欠缺程序保護之正當性。若認為仍必須進入更生程序,再轉清算程序,則在清算程序又必須債務人之房屋拍賣用以清償債務,亦與債務人聲請生之本旨不符,附予敘明。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帳明細,債務人之消費態樣為保險(紐約人壽、宏利人壽、安達人壽、南山人壽、國寶人壽)、電視網路交易(Hipa y網交易中心、東森購物)、電子3C(大同綜合資訊)、百貨服飾(廣三崇光百貨、中友百貨、百分之百服飾)、銀樓(金長利銀樓)、汽車(長成汽車)等,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本院整理之簡表附卷可稽。且債務人於本院98年 2月18日訊問時,對於Hipay網路交易中心的消費為何 ?快樂網的用途?另外11月20日消費又是為何?,陳稱我女兒買東西,用我的卡去刷的。11月的我不知道;快樂網的我不記得了等語,依此債務人部分消費,應是債務人之女兒使用債務人之信用卡所消費,且係在網路上消費,以致債務人不知其女兒做何消費,否則即是債務人到場不為真實陳述,應堪認定。矧,債務人針對預借現金部分,陳稱預借現金繳房貸等語,依此債務人預借現金用以繳交房貸,又欲保房子,更是對無擔保債權銀行不公平。是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女兒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又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請求,已無必要,應併予駁回。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