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即林郁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其設立之立新工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僅提出台中市政府函文(立新工業社已歇業註銷登記),上開文件迄今猶未補正,亦未於狀內說明未補正之理由,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 記 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