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高中畢業後,為減輕家庭負擔便投入工作性質較為自由之多層次傳銷工作,此工作型態係須先加入該體系,成為會員後預先購買大量商品,再行招攬新會員並銷售商品,進而從中抽取佣金為酬勞。因聲請人加入該傳銷工作時並無存款,遂向銀行借款預購商品以利發展多層次傳銷工作。詎料,聲請人投資傳銷事業失利,為還清購買傳銷產品之借款,便而申辦信用卡及信金卡週轉,然在欠款及利息的增加下,聲請人迅速累積債務,漸而超越聲請人可負擔之範圍。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年資已達一年,每月固定薪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2,000元,雖聲請人於95年11月間與債權人成立債務協商,但扣除每月協商需償還金額17,988元後,尚不足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約16,400元(房租每月6,500 元、膳食費以每日180元計每月共5,400元、加油費每月1,000元、日用雜貨費每月約1,500元、市○○○○○路費每月約1,000元及手機通信費每月亦約1,000元),聲請人因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支出而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 三、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現住所地為臺中縣梧棲鎮○○路○段394號,本院有管轄權,先 予敘明。次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其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有財產 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還款計劃書及本件債權人清冊暨債權總金額表在卷可考,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堪認屬實;固然聲請人即債務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惟聲請人之平均月薪22,000元扣除上述協商金額17,988元後,約僅剩4,012元,對於聲請人維持 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確係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末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 6 月 25 日 10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