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周秋菊 ~g2; 附表: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財神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 │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 │ 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 │ 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㈣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 │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㈤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 │ 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㈥預納郵費新臺幣15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