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 請 人 哈特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申瑋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96年度訴字第3309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 │聲請人繳納 │ ├──────┼─────────┼────────────────────┤ │合 計 │7,160 元 │ └──────┴──────────────────────────────┘

